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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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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救濟之申請
  • 發布日期:2014-11-28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法制
  • 內  容:
  • 一、訴願救濟之申請

    (一) 因本府所屬機關所為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致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

    (二) 須自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三) 須具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

    1. 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2. 有訴願代理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3. 原行政處分機關。

    4. 訴願請求事項。

    5.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7. 證據。

    8.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四)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

    (五)洽詢電話︰06-9274400轉207 傳真︰06-9268313

    二、訴願審議期間

    (一)訴願決定自收受訴願之次日起,應於 3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 長 2 個月。

    (二)訴願作業如附流程圖。 

    三、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

    (一)訴願原則採取書面審議決定,但是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向本府訴願會 申請陳述意見或舉行言詞辯論,以求釐清事實。

    (二)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申請書表格,請至表格區下載。 

    四、申請訴願人參加

    (一)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本府訴願會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 益參加訴願。

    (二)參加訴願申請書表格,請至表格區下載。 

    五、訴願決定書查詢訴願審議決定後 15 日內,應送達訴願決定書,同時訴願人可透過本府網 站查詢訴願決定書,更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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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