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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申請
- 發布日期:2014-11-28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法制
- 內 容:
(一) 請求事由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3.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一)請求時效
1.自請求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為之。
2.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為之。
(二)賠償義務機關
1.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
2.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機關。
(三)應備書件
1.賠償請求書:載明請求事項、損害賠償金額、相關事實及理由。國 家賠償請求書請至表格區下載。
2.身分證明文件: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車 輛事故案件請檢附行照正反面影本、駕照正反面影 本。
3.損害證據:如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報告表或汽車肇事鑑 定書、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事故現場照片 等。
4.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委任書請至表格區下載。
(五)洽詢電話︰06-9274400轉207 傳真︰06-9268313 應備證件:國家賠償請求書、身分證明文件、損害之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賠償金額證明文件(如醫療費用收據等)、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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