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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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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申請
  • 發布日期:2014-11-28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法制
  • 內  容:
  • (一) 請求事由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3.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一)請求時效

    1.自請求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為之。

    2.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為之。 

    (二)賠償義務機關

    1.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

    2.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機關。

    (三)應備書件

    1.賠償請求書:載明請求事項、損害賠償金額、相關事實及理由。國 家賠償請求書請至表格區下載。

    2.身分證明文件: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車 輛事故案件請檢附行照正反面影本、駕照正反面影 本。

    3.損害證據:如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報告表或汽車肇事鑑 定書、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事故現場照片 等。

    4.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委任書請至表格區下載。 

    (五)洽詢電話︰06-9274400轉207 傳真︰06-9268313  應備證件:國家賠償請求書、身分證明文件、損害之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賠償金額證明文件(如醫療費用收據等)、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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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