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6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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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輯
前寮里、石泉里、菜園里
第四屆鄉鎮民代表(1953年)改為村里每逾1,000人,增選代表1
名。第五屆(1955年)的任期改為3年,應選名額標準不變;同時增
列婦女增額保障名額,代表名額每滿10人增選婦女代表1名。民國48年
(1959)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修改,各代表會增列副主席1人。第七
屆(1961年)鄉鎮民代表廢除以村里為單位的選舉方式,改為將鄉鎮劃
分為若干選區,每滿2,000人選出代表1名,餘數滿1,000人者增選代表1
人;婦女代表的名額則取消增額方式,改採內扣的算法(每10名應有婦
女1名),餘數在5名以上時也至少應有婦女1名。第八屆(1964年)則
把鄉鎮民代表的任期改為4年,一直沿續到現在。
(2)三合里的里長
民國35年(1946)政府接管臺灣澎湖初期,村里的設置是以150户
為一村、200户為為一里,所以有合併2或3個聚落為一個村里的現象,
所以前寮、石泉、菜園等3個聚落被合併為「三合里」。這期間(第
一、二、三屆)三合里應該只有一位里長,但是3個聚落的耆老高相、
陳順在、黃天恭等卻都表示各有自己的里長(即三合里有3位里長)。
據說當時沒有人願意當里長,常常推來推去的,甚至還有人是在輪流做
的條件下才答應擔任。
依民國35年2月公佈的「台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的規定,
村里長及副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集會選舉,村里公民除了現任公務人
員、軍人或警察、學生之外均得為候選人,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民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公民出席方得開會,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法,
每票限選1人,選舉票應由投票人自寫自投,如有不能自寫者得請投票
所臨時指定之代筆人於監選員監視下代書之。選舉完畢當場開票,以得
票最多數者為村里長,次多數者為副村里長,再次多數者為候補村里長
及副村里長,當選人接到當選通知書後應於3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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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不應選,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由於第一到第二屆都適用這個
辦法(由里民集會選舉里長、副里長),所以有可能是三合里的各聚落
各推里長人選(或由鎮公所指派),其中部分其實是副里長,但是耆老
並不認同有副里長的說法,可惜政府檔案資料不夠周全,難究其詳。
7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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