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6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P. 1276

第 11  輯
                                   前寮里、石泉里、菜園里


                         第四屆鄉鎮民代表(1953年)改為村里每逾1,000人,增選代表1

                   名。第五屆(1955年)的任期改為3年,應選名額標準不變;同時增
                   列婦女增額保障名額,代表名額每滿10人增選婦女代表1名。民國48年
                   (1959)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修改,各代表會增列副主席1人。第七

                   屆(1961年)鄉鎮民代表廢除以村里為單位的選舉方式,改為將鄉鎮劃
                   分為若干選區,每滿2,000人選出代表1名,餘數滿1,000人者增選代表1
                   人;婦女代表的名額則取消增額方式,改採內扣的算法(每10名應有婦

                   女1名),餘數在5名以上時也至少應有婦女1名。第八屆(1964年)則
                   把鄉鎮民代表的任期改為4年,一直沿續到現在。

                         (2)三合里的里長

                         民國35年(1946)政府接管臺灣澎湖初期,村里的設置是以150户
                   為一村、200户為為一里,所以有合併2或3個聚落為一個村里的現象,
                   所以前寮、石泉、菜園等3個聚落被合併為「三合里」。這期間(第
                   一、二、三屆)三合里應該只有一位里長,但是3個聚落的耆老高相、

                   陳順在、黃天恭等卻都表示各有自己的里長(即三合里有3位里長)。
                   據說當時沒有人願意當里長,常常推來推去的,甚至還有人是在輪流做
                   的條件下才答應擔任。


                         依民國35年2月公佈的「台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的規定,
                   村里長及副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集會選舉,村里公民除了現任公務人
                   員、軍人或警察、學生之外均得為候選人,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民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公民出席方得開會,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法,
                   每票限選1人,選舉票應由投票人自寫自投,如有不能自寫者得請投票
                   所臨時指定之代筆人於監選員監視下代書之。選舉完畢當場開票,以得
                   票最多數者為村里長,次多數者為副村里長,再次多數者為候補村里長

                   及副村里長,當選人接到當選通知書後應於3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
                                                                   72
                   視為不應選,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由於第一到第二屆都適用這個
                   辦法(由里民集會選舉里長、副里長),所以有可能是三合里的各聚落

                   各推里長人選(或由鎮公所指派),其中部分其實是副里長,但是耆老
                   並不認同有副里長的說法,可惜政府檔案資料不夠周全,難究其詳。



                   7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96。




                100
                100




          11輯-肆伍66-105.indd   100                                                                     2007/10/19   上午 11:49:02
   1271   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77   1278   1279   1280   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