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5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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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人物及人文史蹟
省參議員辭卸鎮長職,縣政府又派高順賢繼任鎮長(蔡平立 1984:
431)。
民國35年9月政府公佈「臺灣省各鄉鎮長副鄉鎮長選舉辦法」,
增設副鄉鎮長一職。鄉鎮長、副鄉鎮長改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任期
2年,連選得連任。民國39年(1950)開始實施地方自治,鎮長改由
公民直接投票選舉;該屆鄉鎮長、副鄉鎮長之任期也延長到民國40年
(1951)5月1日,由公民直選第一屆鄉鎮長就職為止。
第一屆鄉鎮長(1951年)任期為2年,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且經
該鄉鎮公民300人以上連署。選舉方式採絕對多數制,必須全鄉鎮過半
數之公民投票,以得票數超過總投票數之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
當選時應就得票較多的前2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選舉,以得票數較多者
為當選,票數相同時再抽籤方式確定當選人。
第二屆鄉鎮長(1953年)任期修正為3年,選舉方式由絕對多數制
改為相對多數制,因此不再有第二次投票。第三屆鎮長選舉(1956年)
則廢除連署制度,也增加了積極資格之規定(如學歷、經歷等等)。
到民國70年(1981)12月25日馬公鎮改制為馬公市時,原來的第八屆
(1977年)馬公鎮長也改為第一屆馬公市長(顏尚文 2005b:104-
106)。
民國35年(1946)3月10日澎湖縣舉行的第一屆民選的鄉鎮民代表
選舉,選舉事務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凡居民年滿23歲,經公民宣誓,並
受鄉(鎮)代表候選人檢覆及格者都有被選舉資格,任期2年,以每里
至少選出1名為原則,馬公鎮總共由里民大會選出30名。
第三屆(1950年)鄉鎮民代表選舉每一里仍然選出代表1人,人口
逾500人者,每增加500人增選代表1名;同時廢除原有的遞補制度,代
表因故去職時,由原選出之村里補選。並規定登記為鄉鎮民代表候選人
須經選舉人50名以上之連署,選舉方式也改為設置投票所,由公民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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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單記法行之。
71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 1951年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紀要-附錄22-23:臺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第五、六、
七、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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