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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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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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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時,要準備什麼文件?到哪裡申請?
  • 發布日期:2023-04-11
  • 發布單位:外事科
  • 類  別:外事類
  • 內  容:
  • 一、申辦方式:
      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受戶籍地及住居所限制,申請人可備妥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規費,自行選擇下列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
       (1) 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 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或掛號郵寄。
       (3) 工作日數:
         a.無刑事紀錄:受理申請之次半日起1個工作日。
         b.有刑事紀錄(包括不予記載情形)、團體申請: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 網路申請(內政部警政署申辦網址:https://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1) 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 發證方式:
        a.一般網路申請: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
        b.透過「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線上核驗身分及信用卡線上繳費: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或掛號郵寄。
       (3) 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5個工作日。如須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詢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4) 保存期限為30日,逾期作廢。
         3. 至分駐(派出、駐在)所申請
       (1) 各分駐(派出、駐在)所受理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不提供領證服務。
       (2) 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或掛號郵寄。
       (3) 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詢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應備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1. 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如需記載英文姓名及護照號碼,應檢附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2. 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3.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委託書(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
      5. 申請人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出示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證照費
      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四、掛號郵資(詳如國內函件資費表)
      1. 由本局外事科將證明及收據掛號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 每件不逾20公克(2份),為新臺幣28元;21至50公克(3至7份)為新臺幣36元,另計信封1元;8份以上請洽本局外事科協助辦理。

    五、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
      電話:06-9278466 ; 傳真:06-9270870
      服務時間(上班日):8:30 - 12:00 13:30 - 17:00

    六、備註:
      若遇有疑問或特殊狀況需求,請於服務時間電洽受理單位,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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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