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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時,要準備什麼文件?到哪裡申請?
- 發布日期:2023-04-11
- 發布單位:外事科
- 類 別:外事類
- 內 容:
- 一、申辦方式:
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受戶籍地及住居所限制,申請人可備妥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規費,自行選擇下列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
(1) 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 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或掛號郵寄。
(3) 工作日數:
a.無刑事紀錄:受理申請之次半日起1個工作日。
b.有刑事紀錄(包括不予記載情形)、團體申請: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 網路申請(內政部警政署申辦網址:https://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1) 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 發證方式:
a.一般網路申請: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
b.透過「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線上核驗身分及信用卡線上繳費: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或掛號郵寄。
(3) 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5個工作日。如須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詢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4) 保存期限為30日,逾期作廢。
3. 至分駐(派出、駐在)所申請
(1) 各分駐(派出、駐在)所受理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不提供領證服務。
(2) 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發證或掛號郵寄。
(3) 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詢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應備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1. 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如需記載英文姓名及護照號碼,應檢附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2. 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3.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委託書(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
5. 申請人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出示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證照費
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四、掛號郵資(詳如國內函件資費表)
1. 由本局外事科將證明及收據掛號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 每件不逾20公克(2份),為新臺幣28元;21至50公克(3至7份)為新臺幣36元,另計信封1元;8份以上請洽本局外事科協助辦理。
五、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
電話:06-9278466 ; 傳真:06-9270870
服務時間(上班日):8:30 - 12:00 13:30 - 17:00
六、備註:
若遇有疑問或特殊狀況需求,請於服務時間電洽受理單位,由專人為您服務。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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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
檔案大小(195K)
- Application for 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檔案大小(205K)
- 委託書
檔案大小(48K)
- Power of Attorney
檔案大小(76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