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1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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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共建築及設施




                   利歸屬而未能持續進行;縣政府於是層轉行政院核定:「漁塭土地仍

                   屬國有,准予馬公鎮公所繼續管理收益」。民國60年(1971)10月漁
                   塭承租人吳復死亡,共積欠租金4年(自55年起至58年止)總額新台幣
                   51,410元,經鎮公所催告其繼承管理人吳應得限期繳納,沒有獲得回

                   應;鎮公所呈報縣政府核准收回,派員接管時又遭到抗拒,於是將收回
                   爭議提交鎮租佃委員會處理。到民國61年(1972)1月1日才辦理繼續承
                   租,以全年正產物收獲總量25%計算租金。

                         翌年4月漁塭變更續訂租約時,經多次催促承租人辦理均置之不

                   理,鎮公所於是將疑難情形報縣政府轉請省府釋示。同年4月漁塭承租
                   人已積欠6年的租金,鎮公所於是申請收回出租,經鎮租佃委員會第

                   二次調解成立。承租人同意分期繳納自民國55年(1966)到民國60年
                   (1971)12月底止所積欠的租金共計84,175元,並承諾在當年底繳納
                   1/2(42,088元),另外1/2則分5年繳清(每年繳8,418元)。                                       42


                         菜園漁塭放租收回爭
                   議最後由市公所(鎮公所
                   改制)勝訴,於民國71年
                   (1982)9月13日收回。債

                   務人(吳順發等3人)積
                   欠市公所的債權總額扣除
                   已執行部份,還欠690,900

                   元;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
                   可供執行,市公所因此在
                   民國72年(1983)1月12日
                   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取得

                   強制執行「債權憑證」。
                   同年10月市公所擬訂公共
                   造產菜園漁塭養殖計畫,向省府申請貸款5,000,000元,準備發展市公

                   共造產(照片3-39)。                43



                   42 〈馬公鎮公所工作報告〉,民國 60年11月至62年4月。
                   43 〈馬公市公所工作報告〉,民國 71年11月至7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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