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1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P. 1231
參、公共建築及設施
利歸屬而未能持續進行;縣政府於是層轉行政院核定:「漁塭土地仍
屬國有,准予馬公鎮公所繼續管理收益」。民國60年(1971)10月漁
塭承租人吳復死亡,共積欠租金4年(自55年起至58年止)總額新台幣
51,410元,經鎮公所催告其繼承管理人吳應得限期繳納,沒有獲得回
應;鎮公所呈報縣政府核准收回,派員接管時又遭到抗拒,於是將收回
爭議提交鎮租佃委員會處理。到民國61年(1972)1月1日才辦理繼續承
租,以全年正產物收獲總量25%計算租金。
翌年4月漁塭變更續訂租約時,經多次催促承租人辦理均置之不
理,鎮公所於是將疑難情形報縣政府轉請省府釋示。同年4月漁塭承租
人已積欠6年的租金,鎮公所於是申請收回出租,經鎮租佃委員會第
二次調解成立。承租人同意分期繳納自民國55年(1966)到民國60年
(1971)12月底止所積欠的租金共計84,175元,並承諾在當年底繳納
1/2(42,088元),另外1/2則分5年繳清(每年繳8,418元)。 42
菜園漁塭放租收回爭
議最後由市公所(鎮公所
改制)勝訴,於民國71年
(1982)9月13日收回。債
務人(吳順發等3人)積
欠市公所的債權總額扣除
已執行部份,還欠690,900
元;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
可供執行,市公所因此在
民國72年(1983)1月12日
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取得
強制執行「債權憑證」。
同年10月市公所擬訂公共
造產菜園漁塭養殖計畫,向省府申請貸款5,000,000元,準備發展市公
共造產(照片3-39)。 43
42 〈馬公鎮公所工作報告〉,民國 60年11月至62年4月。
43 〈馬公市公所工作報告〉,民國 71年11月至72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