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保死亡給付、喪葬津貼(提供諮詢)
- 發布日期:2019-08-01
- 發布單位:澎湖縣政府
- 類 別:津貼補助
- 內 容:
- 受理機關澎湖區漁會
電話:(06)926-2131應備文件本人死亡給付
一、申請喪葬津貼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二、申請遺屬津貼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遺屬年金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記事請勿省略)
4.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1)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 8 月底止。
(2)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3)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家屬死亡給付
一、請領喪葬津貼
應提具下列證件: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