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辦理馬公漁港「瑞豐富」船體拆除案說明
工務處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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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豐富」漁船因長期佔用第三漁港泊位,經本府於114年11月5日及115年2月12日及115年3月18日發文通知限期船主自行扶正駛離,惟均未辦理,故本府依據《漁港法》第17條規定由本府視同廢棄物逕為清除,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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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船體拆除工作考量船體已長期空置造成嚴重進水及結構受損,經現場潛水夫下海勘查,該船船體結構脆弱,若以拖曳或吊離方式移除,恐造成船體進一步崩解,增加殘骸散落及污染物外洩風險,並影響漁船進出港區使用,綜合考量港區安全,無法採吊離或拖離至造船廠拆除方式辦理,爰辦理就地船體拆除作業。
縣府說明,本案施工前已確認該船設備機器已拆離並將殘油抽乾,避免船艙殘油溢漏,施作前設置攔油索等污染防護措施,並於施工前及施工後辦理周遭水質檢測。針對民眾反映現場疑有油污、拆解廢料散落及環境維護等情形,已由本府環保機關持續掌握施工狀況,督促廠商落實污染防治、廢棄物分類及清運作業,並加強施工區域及周邊港區環境清理。
對於民眾及地方居民的關心與建議,縣府予以重視,要求施工廠商妥善處理拆解後的船體及相關廢棄物,本案已於115年10月26日拆除完成並將現地復原,縣府感謝各界關心共同維護漁港環境品質與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