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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

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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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登記請依居住事實申辦
民政處 2026-10-21 60
    內容:
    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市)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同一鄉(市)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同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另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依據同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115年縣長、縣議員、鄉(市)長、鄉(市)民代表、村(里)長五合一地方選舉及全國性地方公民投票案第22案,均訂於115年11月28日週六舉行投票,依據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據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為正確戶籍資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籲請鄉親戶籍遷徙登記應遵守戶籍法及相關規定,依據居住事實申辦,以免觸法,遭致撤銷戶籍登記科處罰鍰及其他處罰等情事。
  • 聯絡人:洪淑貞
  • 聯絡電話:06-9274400*322
  • 電子信箱:fa74580@mail.penghu.gov.tw
最後更新日期: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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