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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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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護照親辦人別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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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人別確認」
自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若無法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申辦者,須先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作人別確認後,再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護照。
 
申請人別確認方式如下:
受理對象:
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之國民,須本人親自持憑應備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人別確認申請。
 
應備文件:
  1. 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4.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但於申請書背面仍需貼妥父或母或法代之身分證影本,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表示同意。
  5. 18歲以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簽名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2.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3. 申請人於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以及應備文件委託旅行社業者、親屬或同事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三辦代為申請護照,戶所並不代為收件。
  4. 夜間延長辦公時段,因戶役政系統無法與外縣市連線,若未成年人有設籍於外縣市之陪同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請於日間來所辦理人別確認。
 
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查詢,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passpor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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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