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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部航港局訂定發布「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故障通報作業程序」(以下簡稱作業程序),自公告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
  • 發布日期:2026-09-18
  • 發布單位:財經課
  • 類  別:財經類
  • 內  容:
  •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5年9月10日漁二字第1151465195號函辦理。
    二、交通部航港局為使中華民國船舶與非中華民國船舶依船舶法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於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時,即時通報航政機關及按時通報船舶位置,以維護中華民國海域秩序及船舶航行安全,爰訂定旨揭作業程序。
    三、漁船及我國人民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
    四、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臺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作時,船長或駕駛須於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完成初次通報,後續並應每兩小時持續回報船舶位置,直到船舶進港停泊、AIS設備修復運作或離開指定水域,並完成最後一次結報通報後,方得終止通報。
    五、通報管道方面,所有船舶應優先以電子郵件(aisreply@motcmpb.gov.tw)或免付費電話(0800-369009)向航港局通報,漁船則亦可透過無線電或衛星電話向漁業通訊電臺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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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