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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 發布日期:2026-03-12
- 發布單位: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為正確戶籍資料,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戶籍遷出者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未來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提憑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照片、戶口名簿或單獨立戶房屋證明(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且已完稅之房屋稅單)等文件,至戶籍遷入地戶政事所即可申辦入境恢復戶籍遷入登記。
至國人戶籍遷出後,有關涉及個人權利義務事項,如勞健保、服兵役、選舉權、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社會福利津貼等,請洽詢各主管機關妥慎瞭解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