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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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辦理改名應備條件?
- 發布日期:2018-06-01
- 發布單位: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改名
- 內 容:
- 申請人:
1.本人。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申請(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