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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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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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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辦理改名應備條件?
  • 發布日期:2018-06-01
  • 發布單位: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改名
  • 內  容:
  • 申請人:
    1.本人。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申請(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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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