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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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辦理遷入登記應備證件?
- 發布日期:2018-06-01
- 發布單位: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遷入登記
- 內 容:
1.申請人(本人、戶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應附繳該戶戶口名簿)及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
3.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憑辦理(驗正本)
(1)遷入自己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承租之租賃契約或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4)提憑遷入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最近六個月內繳納水電費收據。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附繳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