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問答集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請問若養父母都已死亡,是否可終止收養並恢復本姓氏?
- 發布日期:2018-06-01
- 發布單位: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收養登記
- 內 容:
1.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略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之一條略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2.依前揭之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爰此,符合上開規定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請攜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張(換發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