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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居民應急或緊急醫療優先搭機」之作業辦法
- 發布日期:2018-07-09
- 發布單位:旅遊處
- 類 別:重要訊息
- 內 容:
- 1. 目的:澎湖離島地區居民偶因就醫或奔喪等有急迫之搭機需求,為能協助及服務澎湖居民,故制訂此優先搭機作業辦法,以縮短等候時間。
2. 連繫窗口:
2.1. 澎湖縣政府服務人員 。
2.2. 遠東航空馬公站、台北站、台中站及高雄站最高主管或其代理人。
(聯絡表詳如附件一)
3. 適用航線:澎湖往返台北、高雄及台中之航線。
4. 作業辦法:
4.1 ATR機型航班每班二個機位,MD機型航班每班三個機位提供使用。
4.2 澎湖縣政府為主要連繫窗口,由其特定服務人員聯絡通知相關場站主
管或代理人。
4.3.縣府服務人員需於航班表訂時間60分鐘前,提供搭機名單予場站人
員安排機位。
4.4.機位將保留至起飛前60分鐘,若未能於時間內通知,即視為該航班
無需求,機位將釋放予一般旅客使用。
4.5 若遇奔喪因素需求機位協助者,需符合5等親內,且遠東航空對奔喪
者、探親者需檢視相關基本資料。
4.6 若遇緊急醫療因素需求機位協助,仍需符合遠東航空病患乘客搭機條
件,提供適航證明並於現場評估,如載運過程中有健康疑慮或影響安全者,為飛航安全遠東航空保有拒載之權利。
5.緊急醫療乘客受理原則:
5.1 定義:病患乘客雖有病態但病況穩定,不會對其他乘客及機組人員之健康與安全造成危害,且不得是患有重病或傳染疾病之乘客。
5.2 病患乘客搭機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5.2.1 文件:
A.適合飛航證明:由航醫或合格執業醫師簽署開立;依醫師證明記載內容決定接受與否。
B.切結書:需由病患本人或隨行之親屬簽名。
5.2.2 看護人:
A. 病情較嚴重者,除其直系親屬或親友陪同外,還須有合格執
照護士或醫師隨行照顧。
B. 病情較輕者,須有直系親屬或親友隨行照顧。
5.3 拒絕乘載之病患旅客:
5.3.1 心血管病患者:嚴重高血壓患、重度心衰、心肌炎病後1個
月內、嚴重心律失常或3周內動完心臟手術後的病人等。
5.3.2 腦血管病患者:顱腦損傷、顱骨骨折伴有昏迷、30天內做過腦疝手術、腦栓塞、腦出血或顱內動脈瘤等。
5.3.3 嚴重貧血者。
5.3.4 骨折(管型石膏固定等)或癱瘓處於急性期者。
5.3.5 需要仰賴特別預防措施及方法,以維持飛行中身體健康狀況者。
5.3.6 本公司認為載運過程中有健康疑慮者。 - 聯絡人:成秋琴
- 聯絡電話:06926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