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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通報表
  • 發布日期:2019-05-12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類  別:勞工服務
  • 內  容: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規定。

    事業單位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應視情況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備查/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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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