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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小姐您好: 獲知您目前單獨扶養3歲子女,就本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4條第5項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可申請子女生活津貼乙項,子女生活津貼補助為每人每月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今年度為新臺幣2,380元整,並不與2-4歲育兒津貼相衝突,另仍有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規定,扶助申請可以透過本縣各村里幹事及鄉市公所辦理。 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倘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聯絡本府承辦人王小姐06-927440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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