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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
  • 發布日期:2023-03-10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  

     申請條件或內容
      一、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請領居家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給付:
        (一)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二)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
                  
    (使用勞動部「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除外)。
        (三)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洽辦單位
      一、澎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6-9272162分機153、156、159、311、313)專線06-9267242。
      二、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06-92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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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