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民眾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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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
- 發布日期:2023-03-10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一、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請領居家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給付:
(一)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二)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
(三)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洽辦單位
一、澎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6-9272162分機153、156、159、311、313)專線06-9267242。
二、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06-92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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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居家服務實施計畫 檔案大小(93K) 檔案大小(133K) 檔案大小(3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