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歲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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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 發布日期:2023-01-01
- 發布單位:社工婦幼科
- 類 別:擴大育兒津貼與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
- 內 容:
澎湖縣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須知
一、申請要件:
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申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係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補助標準:
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第一名子女: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子女:新臺幣六千元。
(三)第三名以上子女:新臺幣七千元。
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第三名以上子女。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幼兒、兒童父與母(即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三)幼兒、兒童父、或母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第2、3名子女以上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四、辦理地點:
(一)請申請(受委託)人至戶籍地鄉市公所,或澎湖縣政府社工婦幼科辦理。
(二)新生兒於澎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亦可同時辦理本津貼申請,攜帶文件亦同。
(三)以郵寄方式申請者,請填妥申請表連同應附文件(不須郵寄父母印章),以掛號方式寄至「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 辦理0-2歲育兒津貼收」,受理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五、注意事項
申請人或兒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通知本府業務承辦單位:
(一)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三)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四)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一、申請要件:
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申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係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補助標準:
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第一名子女: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子女:新臺幣六千元。
(三)第三名以上子女:新臺幣七千元。
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第三名以上子女。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幼兒、兒童父與母(即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三)幼兒、兒童父、或母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第2、3名子女以上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四、辦理地點:
(一)請申請(受委託)人至戶籍地鄉市公所,或澎湖縣政府社工婦幼科辦理。
(二)新生兒於澎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亦可同時辦理本津貼申請,攜帶文件亦同。
(三)以郵寄方式申請者,請填妥申請表連同應附文件(不須郵寄父母印章),以掛號方式寄至「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 辦理0-2歲育兒津貼收」,受理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五、注意事項
申請人或兒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通知本府業務承辦單位:
(一)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三)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四)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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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兒津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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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兒津貼申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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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Q&A1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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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資格註銷申請書(1140327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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