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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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縣民意外死亡濟助金補助要點
- 發布日期:2014-04-08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辦理對象
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死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身亡者,而該意外事故為死亡之直接原因,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 設籍於本縣滿五年以上者(當事人死亡日推算)。
2. 未滿五歲之幼童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未曾遷移者。
3. 與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不受設籍之限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
應備書表
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
3.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4. 意外事故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檢附由各該國(地區)政府部門發給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
5. 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洽辦單位
1. 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