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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服務使用者申訴作業原則
  •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 澎 湖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心

    服務使用者申訴作業原則

     

    一、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有效處理服務使用者申訴案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中心處理人民申訴案件,除檢舉政風貪瀆及依請願法、訴願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已有規定應依規定外,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

    三、本中心受理申訴案件範圍:服務使用者對於本中心環境、設施設備、服務品質、服務項目及場地借用等提出。

    四、申訴方式:(一)書面申訴:包含書面、信函及傳真;(二)言詞申訴:包含電話及面談等。

    五、服務使用者申訴案件應具申訴人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聯絡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及具體陳述事項相關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除予登記備查外,可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申訴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係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申訴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服務使用者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申訴者。

    六、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

       (一)郵遞信箱:880澎湖縣馬公市同和路33

       (二)意見信箱:設置於大門口入口及各樓層電梯處

       (三)申訴專線:06-927090106-9264068

       (四)傳真號碼:06-9270921

       (五)受理面談單位:行政組

    七、書面申訴如函轉公文、信函、傳真等案件,由行政組編號列冊登錄,並影印乙份為管制考核依據,再交業務承辦人員在一週內辦理。

    八、本原則準用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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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