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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申請
  •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  澎湖縣各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縣內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志願服務、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等福利服務,發揮本縣各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使用功能並達到場地有效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福利服務中心,指長青活動中心暨婦女、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等福利服務中心。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局。

    四、本要點所稱場地指長青活動中心昭揚堂、文康休閒室、綜合教室;婦女福利服務中心禮堂、研習教室、視聽室、交誼廳;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禮堂、職訓工場、會議室、視聽教室、職訓教室;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大型會議室、研習教室、電腦教室、多媒體簡報室、團體輔導室。

    五、各中心除管理單位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使用外,凡機構、社團或學校籌辦活動均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手續,應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時間五日前送達書面資料,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時間、活動內容,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使用。

    六、對於已核准同意使用之場地,如有不可抗力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或遇臨時緊急狀況有其他用途者,管理單位得協調使用單位改期或另尋地點;所繳交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七、申請場地使用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管理單位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交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損場地與設備之虞。

      (四)以集會演出,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會福利服務意義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主題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婚喪喜慶、政治選舉及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營利性質之售票活動。

    八、使用各中心時間為星期三至星期日下午一時至晚上九時,每場次時段以四小時計,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如有特殊情形,事先申請,經管理單位同意者,得延長之,但不得影響下一場次使用時間。

    九、經同意申請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前三天,繳清場地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放棄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前一天以書面提(送)管理單位,否則所繳費用概不退還;有關停止辦理之活動,如未善盡公告義務引發之糾紛,由其自行負責。

    十、管理單位應訂定各場地使用須知,使用單位應善盡責任約束參加人員確實遵守使用規定。

    十一、使用單位如需彩排、預演、佈置,可於計畫中註明,管理單位於使用前一小時免費開放使用,若彩排、預演時間需超過一小時以上,亦應於計畫中註明,配合已登記之空檔時段使用。

    十二、使用場地及各項器材設備,請注意安全維護,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使用後應立即拆除;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負賠償責任,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不敷支付時,得核實向申請人追償。
    使用單位如需使用其他電器設備時,應於申請書中註明,未經管理單位同意者,不得擅自使用;使用者亦不得外加電力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
    海報張貼宣傳,應於計畫內容中註明地點、張數,不得任意張貼。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門不得上鎖,有關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與場內外之安全疏散及交通、公共秩序、意外保險等相關事項,除因各中心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件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各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十三、管理單位主辦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得免收使用規費。

    十四、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府同意得免收基本場地費,但需繳交清潔費、空調費及器材操作費:

       (一)受管理單位委託或與管理單位合辦、協辦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二)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十五、場地費用全數解繳公庫納入本府預算,本府每年編列相關預算,以維護各中心設備之完整與場地之清潔。

    十六、為維護與保養,各中心場地得於保養期間,暫停開放。

    十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收費

     

                                      身障中心場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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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