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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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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發布日期:2021-07-12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內  容:



  • 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含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級鍋爐操作人員、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專業能力,因應職場安全衛生新趨勢,勞動部業於本(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稱訓練規則),調整部分種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並配合修正相關講師資格,其中除「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發布後1年(即111年7月7日)施行外,其餘教育訓練職類之調整課程及時數均自發布後6個月(即111年1月7日)施行。


    三、另訓練規則附表一增列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勞動部已規劃統一編製訓練教材,訓練單位應依訓練規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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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