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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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減班休息通報)
- 發布日期:2023-01-01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內 容: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確實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
事業單位如欲實施減少工時降低薪資,必須先完成下列步驟:
1.先與勞工「個別」協商並簽定「減少工時協議書」
說明:按月計酬者,需依原工作時數等比例縮減,最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3年1月1日起每月為2萬7,470元)
計時制者,因原屬替代性人力,時數排定多寡本應視事業單位內部所需排班,故原則不適用。
(惟時薪如欲縮減將視為契約變更仍需與個別勞工另定新約,但無須通報,最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3年1月1日起每小時為183元))
2.將下列資料報澎湖縣政府備查
(一)減少工時協議書(正本報送,審核後送還,1式2份,有同意減班休息的員工,每人需簽1式2份,即勞工1份、雇主1份)
(二)通報函(公文書)
(三)減少工時通報表
(四)近1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3)
(五)相關員工最近3個月之「薪資清冊」資料
(六)近期個別勞工其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資料
※上述資料至遲必須於減班休息開始前1日,報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