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及停車位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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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申請程序
- 發布日期:2023-10-26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 附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PDF
- 附表一之一: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訪談表(完整版).PDF
- 附表一之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訪談表(簡易版).PDF
- 附表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PDF
- 附表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DOC(如下附件)
- 附表一甲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PDF
- 附表一乙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PDF
- 附表二甲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PDF
- 附表二乙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PDF
- 附表三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PDF
應備文件
一、近3個月內(1吋)半身彩色照片3張。
二、身分證影印本(未滿14歲者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提醒:若無法親自辦理,受委託代為申請者請附身份證件。
申請地點
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填寫身心障礙申請表候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鑑定醫院
本縣身心障礙鑑定醫院為:衛生福利部立澎湖醫院、三總澎湖分院及私立惠民醫院
灣本島經公
1. 屆期重新鑑定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
2.對於鑑定結果有異議時,在收到身心障礙鑑定結果通知書後30日內,用書面方式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異議複檢(1次為限)。
必須先自付40%的鑑定費用(單項鑑定約800至1,300元不等),於通過此次鑑定後退還。
2.對於鑑定結果有異議時,在收到身心障礙鑑定結果通知書後30日內,用書面方式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異議複檢(1次為限)。
必須先自付40%的鑑定費用(單項鑑定約800至1,300元不等),於通過此次鑑定後退還。
向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醫療機構指定鑑定醫師前往申請人居住地鑑定。
一、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修法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修法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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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鑑定表 檔案大小(707K)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附表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DOC 檔案大小(88K) 檔案大小(129K) 檔案大小(32K)
- 身心障礙鑑定介紹懶人包 檔案大小(204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