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看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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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補助中低收入戶醫療及看護費用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2023-01-01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辦理對象
1. 設籍本縣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
2. 設籍本縣須為當年度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醫療補助者,需最近三個月內符合第四點第一款所生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應備書表
申請人於門診或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至鄉(市)公所初審後,再層轉本府社會處辦理:
1. 申請查定表乙份(如附件)。
2.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4.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補助者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5. 申請醫療補助者:醫療自付收據正本(未檢附正本者不予補助)。
6. 申請看護補助者:
(1)、 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2)、 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須由醫師、護理人員或醫院社工員核章證明)。
(3)、 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影本。
申請人因故須委由他人為代為申領本補助者,應檢附同意切結 書及被委託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洽辦單位
1. 村(里)辦公處。
2. 鄉、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