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及中低收簡易住宅修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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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 發布日期:2015-11-01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辦理對象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 申請人為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3. 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 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及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應備書表
1. 申請書一份(附件ㄧ)。
2.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 修繕房屋合法證明文件:以下任檢一種。
(1)、 建物登記簿謄本。
(2)、 建物權狀影本。
(3)、 使用執照影本。
4. 實施建築管理前己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並任檢附以下一種:
(1)、 房屋稅籍證明
(2)、 房屋用水證明
(3)、 房屋用電證明
(4)、 戶口遷入證明。
5. 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附件二)。
6. 申請人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ㄧ戶逾十年之住宅,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7. 房屋修繕廠商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估價單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8.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洽辦單位
戶籍地鄉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或逕至縣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