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婦女生育補助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澎湖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2013-09-26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第一條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為使本縣低收入戶婦女於生育時﹐減輕其經濟之負擔。
第三條 補助對象:本縣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第四條 補助標準:每人每次分娩發給新臺幣1萬元生育營養補助費。
第五條 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
一、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於分娩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
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二)、醫院開具之分娩證明正本。
(三)、全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五)、申請人之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二、鄉(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
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申請人請款之收據報請本府覆核。
三、本府經覆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第六條 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覆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本府除依法追回已
請領之補助費用﹐并不再受理其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
辦。
第七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