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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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
- 發布日期:2013-09-26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辦理對象
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應備書表
1. 災害救助勘查表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受災相片
(1)、 安遷救助及住屋毀損救助:檢附住屋現況相片
(2)、 淹水救助: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
4. 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
5.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七)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洽辦單位
1. 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