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logo底圖
澎湖縣消防局

公共安全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應設防火管理之場所
  • 發布日期:2023-04-11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內  容:
  • 法規

    項目

    場 所 用 途

    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人數

    細
    則
    第
    十
    三
    條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飯店

       

    四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00㎡以上

     

    五

    餐廳

    300㎡以上

     

    六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200㎡以上

     

    八

    工廠、或機關(構)

    500㎡以上

    員工在
    30人以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一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30人以上

    (含員工)

    二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00人以上

    三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500㎡以上

     

    四

    咖啡廳

    300㎡以上

     

    五

    圖書館、博物館

    500㎡以上

     

    六

    捷運車站

       
瀏覽人次:543 人
更新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