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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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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 發布日期:2025-03-10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 類  別:環保宣導
  • 內  容:
  •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澎環人字第113000325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澎環人字第1143600353號函修訂

    一、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局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友善職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工係指本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專案約用人員、約用人員、約用環境助理技術師。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係指職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續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被孤立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動機等具體情況,及考量是否為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 並綜合判斷有無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

    四、本局設有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6-9221778-618)、傳真(06-9218302)、專用電子信箱(fr58140@phepb.penghu.gov.tw),以利申訴。

    五、本局各科室主管,平日應注意預防單位內霸凌行為之發生,並經常利用集會及文宣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六、本局設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場霸凌申評會),專責處理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案件。
    職場霸凌申評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局長指定,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主席。指定委員中, 非主管人員人數一至三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由被害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一)書面申訴應檢具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並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姓名、申訴日期、服務單位及職稱及聯絡電話、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並載明其姓名、聯絡電話及住居所。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本人或委任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人如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須作成紀錄或以申訴書(同附件一)格式記載,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如以紀錄形式為之者, 其內容應載明前款規定之事項。
    (三)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本局各科室主管知悉有霸凌事件發生時,應立即主動簽報局長, 並依本要點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此時被霸凌者視為申訴人。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二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本局得依職權主動調查職場霸凌事件,各單位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時,應即逐級通報。

    八、第七點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於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議前,本局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申訴人。

    九、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收受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局長,並由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當事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五)申評會對申訴事件之審議,如成立者,應作成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各單位應依調查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人事室或相關機關(單
    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評議,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於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情形,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職場霸凌申評會決議後,陳請局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 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一)當事人不服申評會結果者,得按其身分依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
    (二)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三)申訴人非被霸凌者或非受被霸凌本人委任代理者。
    (四)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五)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無具體之事實者。
    (六)提起申訴逾第七點第三項申訴期限者。

    十一、本局各科室主管人員對於申訴人或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二、本局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依員工協助方案轉介至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三、對於申訴案件應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決議之議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十四、職場霸凌申評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由人事室主任簽報專案加班; 外聘委員、受邀學者專家出席職場霸凌申評會時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職場霸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本局局長如涉職場霸凌事件,報請澎湖縣政府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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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