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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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設立前是否應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其逕流廢水之管理
- 發布日期:2011-11-28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 類 別:一般類
- 內 容:
A: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如具有依台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良質與劣質土之拌合場所(加工處理)或篩選分類加工處理(分
類再利用)功能者得以『土石加工業』事業列管之,其水量規模達五十立方工尺/日者,於設立前應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未具上述二項功能則尚非屬水污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予以公告禁止於水污染管制區內足使水污
染之行為以利管理。
二、有關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應收集環境逕流廢水之事業種類、調節池(槽)設計容量計算公式及計畫收集暴雨強度環保署仍研議
中。惟同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非屬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中之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並於作業環境四周收集逕流廢水,以放流口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