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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稽查時無露天燃燒行為人在燃燒現場,可否處分土地所有人疑意
- 發布日期:2011-11-28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 類 別:一般類
- 內 容:
A: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仁。二、營造廠商公程工地設置之臨
時性瀝青拌合場(廠),具有乾燥爐者,應依規定於設置或變更前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後,始能設置;復應於設置或變更後,依規定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並向環保主管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其土地或建物應有管理責任,不應任其土地建物上有污染情事產生,倘於稽查時查無露天燃燒行為人在燃燒現場,則應查明土
地或建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否有露天燃燒行為之事證後,始得據以處分
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