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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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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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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 發布日期:2026-01-05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 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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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