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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應備證件?
- 發布日期:2020-12-21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 內 容:
- 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4.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收養裁定書」及「收養裁定確定證明書」。
5.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需換證者應備最近1年內照片1張)。
6.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女子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
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7.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8.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驗證之授權或委任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