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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登記
- 發布日期:2000-01-01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身分登記
- 申請人:
- 1.輔助人。
2.受委託人。 - 應備證件:
- 1.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2.法院輔助宣告民事裁定書。
3.委託他人辦理,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 辦理期限:
- 30日內
- 備註事項:
- 1.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登記、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3.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4.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5.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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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書(同意書)
檔案大小(38K)
- 【輔助登記】~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檔案大小(158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