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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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
- 發布日期:2000-01-01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更正登記
- 應備證件:
- 1.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2.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7.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8.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9.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
10.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11.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或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 辦理期限:
- 隨到隨辦 (法令如有新增、修正,依新規定辦理。)
- 備註事項:
- 1.更正者如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備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及工本費換發新身分證。
2.前項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但外交部未設駐外館處之地區,由兼理該地區領務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3.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