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向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及第二次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調解,均應填具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或申請調解書(免費索取),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如到郵局寄存證信函,以資憑證,以免日後發生紛爭。 二、應把握時效,如郵購或訪問買賣應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 三、填具申訴書表應儘量詳細及附具證件資料。如內容較多,表格內不夠填寫,得另外填寫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