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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收到行政院送達或監察院直接送達監察案件後,即予以登記管制送交業務單位辦理,依限期將答復內容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之監察案件,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申請展期。
對業務主管單位逾期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2個月尚未辦結者,應分別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相關法規: ◆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PDF檔)
相關網站: ◆ 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資訊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