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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管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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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 發布日期:2023-04-12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管制考核
  • 內  容:
  • ◎依 據:澎湖縣政府個案計畫評核管制作業要點 (PDF檔

    ◎110年度:
    -辦理情形:
    110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88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含體育場)、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等11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情形:
    1、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等5個單位,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另民政處、財政處、環保局、農漁局等單位,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教育處、旅遊處2個單位,旅遊處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1次,另教育處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者,計有建設處、工務處、警察局等3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團體成績在75分(含)以上未滿80分區間者,計有消防局76.33分(消防廳舍整建)1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5)獎懲標準規定,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原應申誡1次,經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委員審議,所提申復理由屬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定「免予懲處」。


    ◎109年度:
    -辦理情形:
    109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88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含體育場)、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等11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情形:
    1、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環保局、農漁局、文化局等6個單位,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另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環保局、農漁局等單位,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建設處、旅遊處等2個單位,旅遊處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1次;另建設處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者,計有工務處、警察局等2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團體成績在75分(含)以上未滿80分區間者,計有消防局77.77分(消防局廳舍增建工程及大倉分隊新建工程地質鑽探與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前置作業),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原應申誡1次,經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委員審議,所提申復理由屬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定「免予懲處」。




    ◎108年度:
    -辦理情形:
    108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80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含體育場)、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等11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財政處、教育處、文化局等5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其中財政處、教育處等單位原可嘉獎2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旅遊處、農漁局等2個單位,除旅遊處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1次;其農漁局原可嘉獎1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者,計有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警察局、環保局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團體成績未達75分者,計有消防局72.27分(花嶼消防廳舍整建),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6)獎懲標準規定,原應申誡2次,經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委員審議,所提申復理由屬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定「免予懲處」。
    5.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項,以109年6月3日府行管字第1091302112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108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 PDF檔)




    ◎107年度:
    -辦理情形:
    107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101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家畜疾病防治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財政處、體育場等2個單位,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原可嘉獎2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旅遊處、文化局等2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1次;其旅遊處原可嘉獎1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者,計有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等7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工務處78.91分,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5)獎懲標準規定,原應申誡1次,經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委員審議,所提申復理由屬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定「免予懲處」。
    5.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項,以108年10月30日府行管字第1081304187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107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 PDF檔)




    ◎106年度:
    -辦理情形:
    106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95項,民政處、財政處(含地政事務所)、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家畜疾病防治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財政處、警察局、農漁局、文化局、體育場等5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其中財政處、警察局、農漁局、體育場等單位原可嘉獎2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教育處、旅遊處等3個單位,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原可各嘉獎1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者,計有建設處、工務處、環保局等3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團體成績未達70分者,計有消防局,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7)獎懲標準規定,原應記過1次,經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委員審議,所提申復理由屬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定「免予懲處」。
    5.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7年8月13日府行管字第1071303162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106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 PDF檔)




    ◎105年度:
    -辦理情形:
    105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95項,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旅遊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7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其中民政處、財政處、旅遊處、警察局、環保局及體育場等單位原可嘉獎2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教育處、消防局等2個單位,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
    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原可各嘉獎1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者,計有建設處、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等2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團體成績在75分(含)以上未滿80分區間者,計有工務處,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5)獎懲標準規定記申誡1次。 
    5.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6年9月18日府行管字第1061303944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105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檔)



    ◎104年度:

     -辦理情形:
    104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75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3分(含)以上未滿96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旅遊處、警察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2)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其中民政處、財政處、旅遊處、警察局及體育場5單位原可嘉獎2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建設處,符合本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原可各嘉獎1次,惟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3.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者,計有教育處、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含林務公園管理所)等4個單位,依要點第11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4.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工務處,經該處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10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5.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5年4月28日府行管字第1051301434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104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檔)

     

     

    ◎103年度:
     -辦理情形:
    103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78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警察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其餘單位則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2.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者,計有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環保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3.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消防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4.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4年3月30日府行管字第1041300998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103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 檔案下載

    ◎102年度:
     -辦理情形:
    102年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際執行80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稅務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3個單位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其餘單位則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2.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者,計有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稅務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3.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建設處及消防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4.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3年3月24日府行管字第1031300793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102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 

    ◎101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林務公園管理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機關);80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旅遊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8個單位,其中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旅遊處、警察局、環保局及體育場等7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教育處、工務處、林務公園管理所等3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3.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消防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4.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2年3月29日府行管字第1021300987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101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檔) 

    ◎100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機關);84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其中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警察局、環保局、體育場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消防局、農漁局等6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3.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1年3月13日府行管字第1011303077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100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檔)
    ◎99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旅遊處、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稅捐處、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3個單位(機關);90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財政局、警察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4個單位,其中本府財政處、警察局、體育場等3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及稅捐處等9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3.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5項,以100年3月21日府行管字第1001300189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9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PDF檔) 


     

     

    ◎98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工務局、旅遊局、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環保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1個單位(機關);82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1.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旅遊局、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及文化局等8個單位,其中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旅遊局、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等7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2.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環保局及縣立體育場等2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3.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工務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第1款第2目及第9點第5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4.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6項,以99年4月14日府計管字第0991400162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8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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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工務局、旅遊局、社會局
    、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環保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澎湖地政事務所等13個單位(、
    機關);86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評核成績分數在90(含)分以上未滿93分者,計有4個單位(財政局、警察局、評核成績分
    數在90(含)分以上未滿95分,屬列甲等計有(財政局、建設局、本縣警察局、消防局、文
    化局),評核成績分數在80(含)分以上未滿90分者計有6個單位,各依要點第10點第2款
    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懲,另評核成績分數未滿80分者計有2個單位,各該業務單位提列不可
    抗力原因,經督考小組審議認定尚符要點第9點相關規定,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建
    議不予懲處,並經縣長裁核不予懲處。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6項,以98年5月7日府計管字第0981400249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7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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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
      農漁局、衛生局、環保局、稅捐處、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2個單位(機關);87項計畫項
      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評核成績分數在90(含)分以上未滿93分者,計有3個單位(財政局、消防局、體育場),評
      核成績分數在80(含)分以上未滿90分者計有7個單位,各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獎懲標準規定
      以獎懲,另評核成績分數未滿80分者計有2個單位,各該業務單位提列不可抗力原因,經督
      考小組審議認定尚符要點第9點相關規定,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建議不予懲處,並經
      縣長裁核不予懲處。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5項,以97年4月28日府計管字第0971400157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
      進。
     -參考資料:
      96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檔案下載


     

    ◎95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旅遊局、
      社會局、本縣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衛生局、環保局、稅捐處、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
    15個單位(機關);105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評核成績分數在90(含)分以上未滿95分,屬列甲等計有(財政局、文化局)2個單位,評核成績分數在80(含)分以上未滿90分,屬列乙等計有13個單位,各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懲。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96年6月14日府計管字第961400272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5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檔案下載

    ◎94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旅遊局、
    社會局、本縣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稅捐處、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13個單位(機關);104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評核成績分數在90(含)分以上未滿95分,屬列甲等計有(財政局、建設局、本縣警察局 文化局、縣立體育場)5個單位,評核成績分數在80(含)分以上未滿90分,屬列乙等計有  8個單位,各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懲。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95年7月20日府計管字第0951400404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檔案下載

    ◎93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本縣警察
      局、農漁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8個單位(機關);81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上述單位成績分數皆在80(含)分以上未滿90分,屬列乙等,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獎懲標準
      規定不予獎懲。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3項,以94年7月4日府計管字第0941400252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3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檔案下載


     

    ◎92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觀光局、社會局、本縣警察
      局、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等8個單位(機關);66項計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上述單位成績分數皆在80(含)分以上未滿90分,屬列乙等,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獎懲標準
      規定不予獎懲。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3項,以93年9月6日府計管字第0931400225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參考資料:
      92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考核建議事項 (WORD檔) 檔案下載


     

    ◎91年度:
     -辦理情形: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觀光局、社會局、
      本縣農漁局、縣文化局、縣立體育場、縣立馬公國中等10個單位(機關、學校);174項計
      畫項目列入考核。
     -辦理結果:
      上述單位成績分數皆在80分至89分間,屬列乙等,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
      懲。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92年4月17日府計管字第0920020166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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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