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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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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商店Q&A
  • 發布日期:2014-11-11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類  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專區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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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設置目的為何?

    答:所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地區,經縣()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其設置目的在促進離島觀光,提供旅客購物優惠,並有效帶動離島地區經濟之發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經營銷售那些貨物?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貨、保稅國產貨物及國內課稅區之貨物。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輸入供銷售之貨物有何限制規定?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輸入供銷售之貨物,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對象為何?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對象為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之一般旅客,且非供商業使用者為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在提貨方面有何相關規定?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予旅客之貨物,應由旅客於該管制區提貨處辦理提貨,監管海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申請條件為何?

    答: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

    四、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五、具有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電腦處理帳貨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

     

    ■申請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向何機關申請登記,並準備那些文件?

    答:經縣()主管機關同意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登記設置。

    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暨提貨處之地址與位置圖。

    二、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三、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各1份。

    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五、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六、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七、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八、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

     

    ■旅客自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免稅商品之免稅範圍有何規定?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1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12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200支以下、雪茄25支以下,或菸絲1以下,全年合計數以12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

     

    ■旅客自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免稅商品,應出示那些文件?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所設自用保稅倉庫必須僱用2名專責人員,請問專責人員如何取得證照?

    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指定專責人員2人以上代表處理保稅自主管理業務事項。」自用保稅倉庫專責人員應經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訓練時數不得少於24小時)。
     

    ■旅客至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物所享有之免稅優惠次數是以購買日期為基準計算次數嗎?

    答:依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免稅貨物之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免稅數量及金額為限,因此免稅優惠次數不是以購買日期,而是以當次離境日期為基準計算次數。旅客只要還沒有離開該離島地區,即可多次至各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合併計算免稅數量及金額,並於離開該離島地區時計算1個旅次。

     

    ■旅客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商品,結帳完後可以馬上帶走嗎?

    答:依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免稅商品應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才可享有免稅優惠,因此,旅客應於離開離島地區當天,至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提貨處提領已購買之商品,並隨即攜出該離島地區。

     

    ■離島地區居民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商品,可不可以不要在離開該離島地區時提貨,等到返回時再提貨?

    答:依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免稅商品應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才可享有免稅優惠,因此旅客應於離開該離島地區時,隨身攜出該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購買免稅菸酒次數為每年12次,請問是每個離島個別計算,還是全部離島一起加計?

    答: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致力於菸害防治工作之精神,並應公益團體之要求,免稅菸草不宜過度開放,爰立法原意係指所有離島免稅菸酒之購買次數為全年12次,並非個別離島分別計算。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處理旅客退貨及換貨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一、購貨當日辦理退貨或換貨者,處理原則如下:

    ()已開立售貨單尚未提貨之退貨案件,由業者自行於售貨單加蓋「註銷」戳章後,上傳註銷該售貨單資料,系統不加計旅次。

    ()已開立售貨單尚未提貨之換貨案件,仍按現行作業由業者自行於售貨單加蓋「註銷」戳章後,上傳註銷該售貨單資料,並另就更換之貨物開立售貨單,系統於提貨後累計旅次。

    ()已提貨因故辦理退貨之案件,仍按現行作業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行於售貨單加蓋「註銷」戳章,並上傳註銷提貨紀錄及註銷售貨單資料後,由系統回復旅次累計數。

    ()已提貨因故要求更換不同貨物之案件,仍按現行作業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行於售貨單加蓋「註銷」戳章,並上傳註銷提貨紀錄及註銷售貨單資料後,先由系統回復旅次累計數,俟更換之貨物重新上傳售貨單資料及提貨紀錄後,重新加計旅次。

    二、已提貨並將貨物攜出離島地區翌日起辦理退貨或換貨者,處理原則如下:

    ()已提貨並將貨物攜出離島地區翌日起之退貨(不論全部或部分退還),當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按一般商業慣例自行處理,如有因超過免稅數額而繳納之稅款,海關不另退還,亦不回復累計之旅次。

    ()已提貨並將貨物攜出離島地區翌日起要求換貨之案件,視為新旅次購物,原旅次不回復,並再累計一旅次。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所設自用保稅倉庫必須僱用2名專責人員,請問專責人員如何取得證照?

    答:專責人員應經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訓練時數不得少於24小時)。

     

    ■離島地區當地居民能否進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免稅商品?

    答:因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另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離島免稅購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之貨物,應由旅客於該提貨處辦理提貨。因此,離島當地居民無法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物直接提領使用。

     

    ■旅客購買單件物品之金額超過免稅限額,其超額部分如何計稅?

    答: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電腦程式就其超額部分計算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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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