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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洩漏應保密之廠商投標文件案
  • 發布日期:2019-09-20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內  容:
  • 洩漏應保密之廠商投標文件案

    【案情概述】

    甲機關技正A具有公務員身分,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竟利用其負責辦理工程類採購案件決標後執行業務之機會,將案外人 乙工程顧問公司所投標採購案件時檢附服務建議書洩漏及交付予投 標廠商負責人B。技正A所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處理情形】

    1、 公務員A所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2、 案經機關決議公務員技正A洩漏應保守秘密之廠商投標文件, 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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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