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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訂「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參考事項」
  • 發布日期:2023-05-25
  • 發布單位:體育保健科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16日臺教文(六)字第1120042130A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近期發現來臺就讀短期華語班之外籍學生,依現行規定入臺時無須接受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惟該生後因申請留臺延修等因素,接受居留健康檢查始發現並確診為前驅廣泛抗藥性結核病(pre-XDR-TB)。
    三、考量pre-XDR-TB係困難治療之重大傳染病,如未及早診斷並就醫治療,恐增加傳播風險,影響學校師生健康與社區安全,且實務上已發生相關案例,爰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25日修正旨揭參考事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實施對象增列「華語文研習生」。
    (二)為維護校園防疫安全,建議學生可於母國先行辦理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後再來臺。
    (三)新增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及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複檢指定機構名單資訊,供學校及學生參考。
    (四)註明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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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