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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廢止「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自108年11月5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11-08
  • 發布單位:教育處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一、為落實《客家基本法》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推動客語為客家人口集中地區之通行語言相關規定,復振在地客家語言發展,實踐客家族群在地主流化,客家委員會期透過成效評核及獎勵方式,鼓勵各級單位加速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確保客家語言與文化之永續發展,爰於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基礎上,訂定「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如附件1),並奉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主預社字第1080102462號函備查在案。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為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非屬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地方政府得申請參與成效評核;至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中央政府所屬之三級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共同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優良者,其評等、敘獎得比照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並公開表揚。

    三、客家委員會業公告客語為通行語之地區(如附件2),有關108年度評核重點項目及指標(如附件3)重點如下:
    (一)客語能力認證通過情形:以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對應當地客家人口比例之達成情形,採計範圍包含轄內所屬之公教人員、民眾及高級中學以下之在學學生。
    (二)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包含保障學童以客語作為學習及教學語言權利、公部門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及鼓勵民間提供客語服務等推辦情形,各單位得參考推動指南(如附件4)因地制宜推動辦理。

    四、本案108年度接受評核對象應於109年1月31日前向客家委員會提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報告,採線上填報方式辦理(客家委員會刻正建置相關系統),屆時填報內容將以量化數據為主體,成效評核報告(如附件5)項目包含:
    (一)推動項目執行成效數據及執行概況說明。
    (二)單位自評整體執行成效與抽檢情形。
    (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監督或參與推動之情形。
    (四)針對自評結果有無獎勵或表揚績優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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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