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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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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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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年10月18日府教學字第1130921545號函公布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之規定,設立澎湖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修訂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 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 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

  (二)警察局。

  (三)衛生局。

  (四)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

  (五)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五、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相關行政機關及專業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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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