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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 發布日期:2019-01-25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內 容: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申請對象:
(一)個人條件
1.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2.負責人或出資人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者。
3.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事業體條件
1.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2.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3.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仍須符合第一款個人條件前二目之規定。
資金額度: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事業籌設期間至該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申請所需之各項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300萬元;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企業,提高至400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購置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1,200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