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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愛車維修免煩惱!
- 發布日期:2024-11-20
- 截止日期:2024-12-31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類 別:重要訊息
- 內 容: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呼籲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之說明,契約內容應符合「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已給予消費者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廣告或消費者與業者間之口頭約定僅供參考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三、不得約定排除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四、不得約定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五、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不得約定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消費者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六、不得約定收回維修契約。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 聯絡人:陳淑怡
- 聯絡電話:06-9274400#428
- 電子信箱:fa71410@mail.penghu.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