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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辦理建築執照送件時請依下列說明與附件辦裡:先行自行校核。
- 發布日期:2024-09-12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內 容: 1. 縣府自113年9月1日起委託本縣縣築師公會辦理協審建築執照事宜,審查範圍包含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與變更設計等案件,相關函文書件如附件。
2.建築執照審查採雙軌制,請在建築師送件時依附件「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項目審查表」與「澎湖縣檢視建造執照項目審核表」先行校核並核章,以利未來本縣公會協審與公會委員辦裡中央規定之抽查作業順利進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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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113年9月2日府建管字第1130851313號函文說明建築執照協審作業原則
檔案大小(82K)
- 113年澎湖縣公會協檢紀錄表1130710訂定
檔案大小(39K)
檔案大小(49K)
檔案大小(21K)
- 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項目審查表(112
檔案大小(107K)
檔案大小(132K)
檔案大小(28K)
- 澎湖縣檢視建造執照項目審核表(送件建築師自行先行校核勾稽)
檔案大小(105K)
檔案大小(130K)
檔案大小(24K)
- 澎湖縣申請建造(雜項)執照檢附資料表
檔案大小(9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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